前言:本契約範本主要是提醒校外租屋同學於訂定租賃契約時,不僅注意相關租賃問題外,更應確實遵 守契約內容之規定,以維護自身之權益,進而促進房東與租屋同學間良好和諧之租賃關係,本契 約範本乃校方提供同學於校外租屋時參考用。
<註:本契約範本之製作乃參考中華民國住宅暨社區服務協進會通稱【崔媽媽服務中心】之契約而成>
立契約書: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 (以下簡租為乙方)
茲因房屋租賃事件,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約款如左:
第一條:租賃標的所在地、使用範圍及使用目的
1、房屋座落: 縣(市) 鎮(鄉、市、區)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2、使用用範圍:上述房屋 □整層( 間)□套房( 間)□雅房( 間)
3、使用目的: □住家 □營業 □其他( )
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第三條:租金及押租金
1、租金為 □每月 □每學期 新台幣 元整。
乙方應於 □每學期 月 日\ □每月 日前給付甲方。
2、押租金為新台幣 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給付甲方。甲方應於乙
方返還房屋時無息退還乙方。
第四條:稅費
1、就本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皆由甲方自行負擔。
2、租賃期間因使用本租賃物所產生之 □電費 □自來水費 □大樓管理費
□其他( ),除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
3、前項費用採 □按月收 元整 □每學期 元整 □含租金內樓室(友)
自行分攤。
第五條:轉租
未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權轉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將房屋轉租與第三人。
第六條:修繕及改裝
1、房屋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不得拖延。
2、乙方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物結構之安全。
第七條:房屋之使用
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器影響公共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損害,願負一
切責任。如租賃物所在地之公寓大廈住戶間就房屋及相關設施之使用,有規約或其他
決議者,乙方亦應遵守之。
第八條:違約之效果
1、乙方除以租押金抵償外,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期限繳納仍不支付時,
甲方得終止本租約。
2、乙方於終止租約經甲方定七日以上催告搬遷或租期屆滿已經甲方表示不再續約,而
仍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給付甲方按房租二倍計算之
違約金。
第九條:租賃物之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日將租賃房屋回復原狀遷空返還甲方,不得拖延。如租賃
房屋之改裝係經甲方之同意者,乙方得以現狀遷空返還。
第十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誠信原則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定之特別條款。
1.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並應另行給付甲方相當於__個月
之租金額。
2.不得帶異性進入或過夜。
3.不可炊膳。
4.不可打麻將、吸煙、喝酒、養寵物。
5.其他 。
恐空口無憑,特立本契約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簽章)
戶籍地址: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乙方: (簽章)
戶籍地址: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