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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 From:客家研究中心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客會文字第09800008600號令訂定 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客語傳承計畫,就已具備客家語言、文學、歌謠及戲劇等專長之人員,給予專業憑據認定,賦予客語薪傳師之尊銜,作為投入傳習客家語言文化者之證明,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客語薪傳師係指具有客家語言、文學、歌唱及戲劇之才能,並經本要點認定取得證書者,以傳承客家語言文化為使命。 三、 客語薪傳師類別: (一) 語言類:語文教學及口說藝術等。 (二) 文學類: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等。 (三) 歌謠類: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等。 (四) 戲劇類: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 四、 客語薪傳師之資格條件: 各類別薪傳師至少應具備各該類資格條件之一: (一)語言類: 1、 任教各級學校客語教學五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 取得教育部或縣(市)政府客語師資、客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者。 3、 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4、 從事客家語言文化研究,有專門著作者。 5、 長期研究客語,或客語教學績效卓著者。 (二)文學類: 1、 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工作,且發表學術論述刊登於相關專業雜誌、期刊或學報者。 2、 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曾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文學獎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3、 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及出版專書著作者。 4、 指導學生或學員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文學獎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5、 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三)歌謠類: 1、 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歌謠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 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之比賽,成績優異者。 3、 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比賽,成績優異者。 4、 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歌謠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四)戲劇類: 1、 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戲劇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 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優異者。 3、 參加知名客家劇團,擔任常態演出之主要演員,達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4、 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優異者。 5、 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戲劇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五、 申請認定作業: (一) 方式: 1、推薦:由機關(構)、學校及團體依前點規定具有傑出才藝及致力客家語言文化薪傳者向本會推薦,詳填推薦表、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交承辦單位。 2、自行申請:由符合資格者以本人名義申請,填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交承辦單位。 (二) 時間:推薦或報名案件應於每季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寄交承辦單位,資料不全者,概不受理。 (三) 通過認定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證書。 六、 審查方式: (一) 初審:由本會每年辦理四次審查,每季就前季申請者及被推薦者之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檢核,並於必要時做查核,及擬具初審意見,以提供審核委員會評審之依據。 (二) 複審: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核,通過者頒發客語薪傳師證書。 七、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詳閱http://www.hakka.gov.tw/lp.asp?CtNode=669&CtUnit=13&BaseDSD=7&mp=346&xq_xCat=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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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2009/09/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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