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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高雄縣政府客家文化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歡迎大家申請 | From:客家研究中心 |
鼓勵且積極從事以「高雄縣客家文化」為主之各項研究或著作,公開徵求相關之博(碩)士論文或著作,本案申請截止日期為98年9月1日,請 貴單位踴躍提出申請。 一、目 的: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 員及一般民眾、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學術團體等積極從事以本縣客家文化為主之各項研究或著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一)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員。 (二)一般民眾、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學術團體。 三、補助標準:(一)研究計畫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但研究計畫由本府主辦並委請有關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者,其補助金額専案簽辦。 (二)研究案需經本府審查委員審查,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後,依照研究計畫內容,加以核定補助金額。 四、 補助範圍:(一)以本縣客家族群為主題之語言學、歷史學、地理學、民俗學、人類學、建築學、觀光學、社會學等之學士論文、碩士論文、或博士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者。 (二)以本縣客家族群為主題之語言學、歷史學、地理學、民俗學、人類學、建築學、觀光學、社會學等之經發表並審查後,收錄於研討會論文集之會議論文者。 (三)以本縣客家族群為主題之語言學、歷史學、地理學、民俗學、人類學、建築學、觀光學、社會學等之學術專著。 五、申請程序:符合前點規定者,得提出獎勵申請;申請截止日期為每年九月一日,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提出以下資格證明,於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高雄縣客家文化中心(高雄縣美濃鎮民族路49-3號),並由本府進行評選: (一)獎勵申請表(如附表一)含正本六份。 (二)申請者自我介紹一千字六份,格式自訂。 (三)申請論文一式六份。 六、審查與獎勵:(一)於每年九月至十月間辦理評審,由高雄縣客家文化中心簽請 縣長指派副縣長或秘書長為召集人,並遴聘本府縣政顧問、專家學者、本府單位一級主管等五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應召開評審委員會議審查作品。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支給作品審查費或出席費。 (二)經評審委員會評定為有助於本縣客家知識體系推展及保存之作品,得予以獎勵,獎勵方法如下: 1、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員:以行政獎勵為原則(嘉獎、記功、記大功) 2、申請學士論文、會議論文獎助者,每名最高獎額為新台幣一萬元整。 3、申請碩士論文、博士論文、學術論著獎助者,每名最高獎額為新台幣二萬元整。 (三)評審與獎勵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每年總獎助名額為五名;未達獎勵標準者,獎項從缺。 七、經費核銷方式:各項補助經費,應於審查核定經本府同意補助後,於研究計畫完成二週內,檢齊領據、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本府辦理核撥補助經費事宜。 八、督導與考核:(一)依本要點獲獎之作品,得獎者應簽署同意書(如附表二), 授權本府得不拘形式使用其內容及研究成果。並應提供封面封底印上「本研究獲高雄縣政府( 年)客家文化研究發展獎勵金」(標楷體十六號字)之精裝本論文十冊,供本府及相關研究單位典藏。 (二)申請獎勵之作品不得於本府內相關單位重複提出申請,或於部分修改後另案提出申請,本府得撤銷獎助。 九、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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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2009/0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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