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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2009 客家音樂MV創作大賽」起跑囉~首獎30萬等你拿!! | From:客家研究中心 |
「2009 客家音樂MV創作大賽」起跑囉~首獎30萬等你拿!! 一、 活動目的: 藉由舉辦客家音樂MV創作徵選活動,鼓勵有興趣者結合客家音樂與現代科技技術,創造客家音樂新意境,提供全新視、聽覺體驗,進而帶動客家音樂之流行與多元化。 二、 報名資格: 不分年齡、性別、族群、國籍,只要對客家文化有興趣,想要發揮豐富的影像創意者,皆可報名參賽。 三、 報名期間及方式: 即日起至2009年9月15日止 (以郵戳為憑) 。請將報名表等書面資料及參賽作品一併寄至「110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71巷33號1樓--2009客家音樂MV創作大賽 活動小組」收,所有表件及參賽作品概不退還。 四、 MV音樂素材:客家流行音樂。 五、 創作表現方式:創作表現形式不拘,各種實拍、動畫與數位影像皆可。 六、 評分標準:創意 (30%)、客家文化詮釋(40%)、視覺藝術表現 (30%)。 七、 獎項及獎勵方式: (一)首獎-年度客家MV獎:一名,獎金三十萬元,獎盃一座。 (二)最佳導演獎:一名,獎金五萬元,獎盃一座。 (三)最佳視覺獎:一名,獎金五萬元,獎盃一座。 (四)最佳創意獎:一名,獎金五萬元,獎盃一座。 (五)最佳客家文化詮釋獎:一名,獎金五萬元,獎盃一座。 (六)佳作獎:五名,獎金一萬元,獎盃一座。 (七)網路最佳人氣獎:一名,人氣贈品一份。 八、 歌曲來源: (一) 參賽者以使用主辦單位活動網站(www.hakka-mv.com.tw) 取得授權之客家歌曲參賽(但不得以任何形式重製或增減),亦可自行取得其他客家歌曲之授權參賽(授權內容需包含MV作品獲獎後該首配樂歌曲不限期間、不限次數、不限地域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重製及改作,並得將被授與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權利再授權第三人,以便主辦單位進行得獎作品之後續宣傳推廣)。 (二) 參賽MV內容須註明歌曲之「詞、曲作者名稱」、「演唱者」、「歌曲發行單位」,並印上歌詞字幕(以28級為原則)。 九、 作品繳交格式: (一) 作品檔案使用720*486或更高像素(pixel)製作。 (二) 請繳交avi非壓縮檔(原生avi)作品一份,以及八份DVD格式之參賽作品(以電腦可自動播放為原則),共九份光碟。 (三) 請附上報名表(含同意書及問卷調查表)等書面資料,並請妥善包裝掛號郵寄,所有參賽作品概不退還。 十、 評審辦法: (一) 主辦單位將聘請相關專業人士5-7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相關事宜。 (二) 評審作業分二階段: * 初審:公布初選入圍名單。 * 決審:產生得獎名單。 (三) 網路票選:參賽作品將置於活動相關網站,供網友票選出1名最佳人氣創作。 (四) 得獎公布:頒獎典禮後於活動網站公布得獎名單。 十一、 洽詢專線:電話:(02)2768-0758#15 , 傳真:(02)2768-0798 十二、 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於參加本活動時,即同意接受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行為,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二)參賽作品應為未曾參賽、公開發表或發行(含雷同)之創作,於評審過程發現違反者,喪失其參賽資格,得獎後發現者,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盃(牌)。 (三)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參賽作品確由參賽者創作,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違法之情事,如有抄襲仿冒之情事,經評審決議認定,或經檢舉並證實確有該等情事後,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並由參賽者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參賽作品不得為政府機關委託創作或接受政府機關經費補助,如有上述情事,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得獎)資格。 (五)參賽者參賽作品件數不拘。 (六)如使用其他非主辦單位取得授權之歌曲,須於寄送作品時同時提出該音樂授權同意書,否則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或參賽資格。 (七)為尊重原音樂/歌曲創作者,參賽者不得擅自更改著作(例如:變更音樂/歌曲之原有節奏、韻律、形式、音效,或任意進行混音、剪接等),另為保持音樂/歌曲之完整性,參賽者須以完整之音樂/歌曲進行創作。違反上述規定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或參賽資格。 (八)本活動主辦單位所提供創作之音樂/歌曲,僅限本次參賽之用,參賽者欲另外利用該視聽著作,仍應取得原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九)得獎作品著作權為參賽者所有,但為推廣客家文化及音樂,得獎者應無償授權主辦單位不限期間、不限次數、不限地域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重製及改作,主辦單位並得將被授與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另主辦單位得製作發行影音光碟,俾相關推廣工作。 (十)為推廣本客家MV活動,所有參賽者須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於本活動相關之一切活動中發表參賽影片,另得獎者須義務配合主辦單位之宣傳及媒體報導等相關活動。 (十一)如遇報名表填寫不完整、作品規格及參賽資格不符或檔案格式不完整以致無法讀取,而影響資格或評選結果,主辦單位將以棄權論,並不另行通知。 (十二)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送之資料內容屬實並無偽造情事,亦無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虛偽隱匿情事,將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其為得獎者,並取消得獎資格,收回獎金及獎座(牌)。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賽者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其他因填寫資料錯誤致活動單位無法通知其得獎訊息時,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十三)主辦單位將於活動網站公布入圍者及得獎名單,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得獎者及入圍者出席頒獎典禮,未入圍者將不另行通知。 (十四)得獎獎金、獎品金額在新台幣2,000元以上者,得獎者需負擔10%之稅金,獎品不得折抵現金。如以團體報名參賽,則以報名表上之代表人為獎金、獎品暨獎座(牌)接受人,其他團員不得重複向活動單位申請領取;獎金及獎座(牌)將於本活動結束後發給。 (十五)網路票選嚴禁有灌水、作弊之行為,經發現違反者,取消最佳人氣獎得獎資格。 (十六)所有獎項經評審委員會決議未達評分最低標準,得以從缺。 (十七)若自行取得授權之歌曲不符合此次比賽主題,主辨單位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十八)主辦單位保有更換等值獎品及活動內容變更之權利。 報名簡章及報名表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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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2009/07/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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